個體土地使用税房產税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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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土地使用税房產税要繳納嗎
要繳納的,有自用房產或者出租房產,就需要繳納房產税;有自用房屋,或者承租房屋使用,就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税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税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核定計税依據是怎樣的
1、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2、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徵收面積;
3、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4、建築面積÷樓房總層數;
5、建築面積÷容積率。
三、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需報市局審批);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暫緩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單位的上述房產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手續。
四、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只要屬於城鎮土地的符合繳納條件的都要按時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不過每個地區的政策可能稍微有一點不相同,當事人可以跟主管税務局進行核對。屬於國家免徵税的項目就不需要進行繳納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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