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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法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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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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