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負責對房屋徵收部門進行監督、監察、領導?
- 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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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主管部門作為徵收活動的主管部門,代表的是政府,其行為就是政府的行為,理應具有政府的公信力。若有違規行為,小區居民是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進行舉報的,由其對該下級政府的徵收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相關法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附:什麼是房屋徵收和房屋徵收部門?
房屋徵收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
房屋徵收部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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