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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

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以下簡稱税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税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税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託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佔用税申報納税義務。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税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三條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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