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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處理辦法內容

黑龍江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處理辦法內容

黑龍江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處理辦法

黑龍江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處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處理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徵地引發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處理應當遵循協調前置、重在協調,協調不成再行裁決的原則,協調和裁決都必須依法進行,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第四條 省政府是本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裁決機關。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承辦依法應由省政府辦理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的具體工作機構。

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依法應由市、縣政府辦理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在協調裁決工作中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綜合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式,依法及時處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被徵地單位、個人或者該地上青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是被申請人。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提出協調裁決申請:

(一)對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

(二)對被徵土地上的青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種類、數量及補償數額有異議的;

(三)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徵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徵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的確定有異議的;

(四)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人對以下事項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市、縣政府在徵地前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依法已經告知申請人聽證權利,而申請人放棄聽證權利後又申請協調裁決的;

(二)僅對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有爭議的;

(三)對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了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後反悔引發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

(四)徵地補償安置爭議沒有經過市、縣政府的先行協調或協調一致後反悔和超過申請裁決期限的;

(五)對土地補償有爭議,依法只能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而由個人提出的;

(六)對土地補償有爭議,依法只能由被徵地的個人提出,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

(七)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僅對徵地程序提出異議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單位的補償安置有異議;或者在具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產生爭議的;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前發生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後已經依法處理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

第八條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數額有異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數額、被徵土地的地類和等級的認定、被徵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被徵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倍數的確定以及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申請裁決的,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數額有異議申請裁決的,由被安置人員、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提出。

第九條 申請人對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

第十條 經市、縣政府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申請人可在市、縣政府組織的協調會議之後60日內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第十一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協調或裁決申請的,可以申請順延協調或者裁決申請期限,並向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交影響申請協調或者裁決期限的正當理由,是否符合順延事由,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或者裁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協調或者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申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還應當提交市、縣政府組織的協調會議筆錄。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並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協調或者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協調或者裁決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者印章和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協調或者裁決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製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審查結束之日起5日內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其他材料及其目錄。

第十六條 被申請人提出的答覆意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地址等;

(三)徵地補償安置的基本情況及事實過程;

(四)確定徵地補償安置的依據、證據材料;

(五)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時間、文號;

(六)作出答覆的時間;

答覆意見書應加蓋被申請人的印章。

第三章 協調和裁決

第十七條 市、縣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省政府和當地政府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協調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國家、省政府和當地政府對有關補償安置標準沒有規定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中介機構評估等方式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十八條 協調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承辦人員應與爭議事項無利害關係,當事人認為其與該爭議有利害關係的,可以要求其迴避。

第十九條 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申請後,應在30日內協調完畢。期滿後不組織協調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予以協調。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時,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並製作協調會議筆錄,當事人應當在協調會議筆錄上簽字確認。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同時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提供協調會議筆錄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裁決申請後,應當先行組織爭議雙方進行協調,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並製作協調會議筆錄,當事人應當在協調會議筆錄上簽字確認。

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同時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終止裁決程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政府依法作出裁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經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終止裁決。

申請人就終止裁決事項無正當理由再次申請裁決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聽證方式審理:

(一)案情複雜,根據已有的書面材料難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

(二)申請人提出申請,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

聽證程序,應當參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進行。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未經聽證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場的,可以缺席審查。

第二十四條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當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調查人員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勘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理的不同情況,提出下列意見。

(一)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地類認定準確、產值標準合理、補償數額合法的裁決維持;

(二)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三)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違反法定程序、地類認定錯誤;補償安置數額未達到法定標準的,裁決撤銷,並責令市、縣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徵地補償安置倍數標準;

(四)沒有按時提交答覆意見書或者不提交答覆意見書及證據目錄的,視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依法予以撤銷,並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對情節複雜或者影響較大案件的裁決意見,裁決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出裁決意見,並自省政府批准裁決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裁決決定書。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將延期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裁決應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寫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機關和裁決日期。

第二十八條 裁決工作機構應當自省政府批准裁決意見之日起10日內製作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送達可以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過程中的一般文書,加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專用章”;裁決書加蓋省政府公章。

第三十一條 市、縣政府在協調處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可能發生重大社會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5日、7日是指工作日。辦理協調、裁決事項的期限、期間,均以法律事實發生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三十三條 裁決終結後,承辦人員應當將案件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辦依法由省政府裁決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承辦裁決的工作人員在裁決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黑龍江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處理辦法,比較好的結合了本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起到了比較好的效果,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能夠更好的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大家對於徵地補償有所異議時,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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