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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需要支付土地使用金?

什麼情形下需要支付土地使用金?

一、什麼情形下需要支付土地使用金?

什麼情形下需要支付土地使用金?

以下情形都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1、開發商拿地需交納土地出讓金

地方政府出讓一定年限(使用最高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權給開發商,開發商需一次性的交納該年限內的土地出讓金。

2、購買滿5年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及其它土地性質為“劃撥”的房產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區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二、土地使用金怎麼計算?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至關重要。

1、 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徵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 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 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也應該有很大差異。

大部分的公民在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時,都是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自繳納時起,公民就可以在法定的期限範圍內,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此法定期限屆滿後,若是想要繼續使用,需要再次繳納出讓金。

標籤: 支付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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