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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税義務?

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税義務?

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土地長期不用,閒置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出租,這樣一來,還能得到一筆租金收入。出租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雙方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由哪方承擔。那麼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税義務?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吧。

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税義務?

一、哪一方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税義務?

出租土地是由出租方來繳納,這個是《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具體來説,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都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但在實踐中,很多出租方都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方來繳納,這個是商業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對税務機關的執行沒有約束力,如果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繳納,那由出租人先繳納後再向承租人收取。

二、出租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增值税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47號)的規定,納税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税。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出租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應當承擔出租土地使用權交税義務,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增值税等。可是在實際操作中,雙方簽署合同時,往往明確承租人繳納税費。其實這是不合法的,這樣會變相提高承租人的成本。承租人應該就此提出異議,而不是任由出租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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