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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農村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

徵用農村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是:
一、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四、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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