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多名債權人如何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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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糾紛中多名債權人如何分配財產?
多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分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參考依據如下: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因同一文書屬同一執行案件,不存在先後問題。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但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三、多名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並沒有規定過同一個民事主體不能跟多位民事主體之間建立債務關係,但是在這裏也要提醒債權人,對外借款時一定要考察清楚對方的還債能力,如果對方同時跟多位債權人建立了借貸關係,這種情況下仍然把錢借給對方,是有法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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