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抵押擔保 >

用禁止抵押的財產合同效力

用禁止抵押的財產合同效力

用禁止抵押的財產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禁止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haiquan/diyadanbao/wn8e1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