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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死亡訴訟時效

醫療糾紛死亡訴訟時效

一、醫療糾紛死亡訴訟時效

醫療糾紛死亡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為一年,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所以發生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爭議和困惑,主要在於大家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的理解不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常被稱為醫療過錯賠償糾紛)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標準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難理解,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算。但實際裏邊學問很深。你説他知道,他説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還真的不知道。你説他雖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講是應當知道的,權利人會説為什麼我就應當知道?你説“應當”,我就“應當”嗎?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準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單純膽囊切除術後數天,因出現發燒、腹痛、進行性黃疸等症狀,經權利人簽署二次手術同意書而行膽腸吻合手術。此時的“二次手術同意書”就是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證據。再如,一般情況下單純性闌尾炎手術後一週即可拆線出院,但某患者卻非正常住院長達一月以上。若該患者或家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根據一般規律可推定該患者或家屬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即存在醫療過錯情況)。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就是從證據形成的時間或侵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產手術病史,10年後因行闌尾炎切除術意外發現腹腔內遺留有陳舊性紗布,則該例糾紛的訴訟時效則應從10年後意外發現的時間起算,此前既無證據、也無法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了損害事實。

二、醫療糾紛調解程序

1、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4、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醫療糾紛涉及死亡的在申請提交訴訟請求以後,必須要注意醫療糾紛死亡訴訟時效,要在訴訟時效期內提起訴訟。醫療糾紛帶來的問題比較多,需要處理的事務也比較多,最大的問題就是醫療糾紛賠償,因為醫療糾紛賠償不到位導致糾紛惡化的不在少數。因此,處理醫療糾紛時一定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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