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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客觀表現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客觀表現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看,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客觀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税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應徵税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税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表現在税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税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税申報、税款徵收(包括税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税收減免、應納税額的核定、納税擔保)以及税務檢查。税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税務登記,塗改帳簿,偽造納税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税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於不作為的犯罪,“不徵”是不作為,“少徵”雖然徵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徵收的沒徵收,就未徵收的部分而言,“不徵”也是一種不作為。

三是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損失。“重大損失”在司法解釋中已有規定,根據1999年9月16日高檢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税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於多次不徵或少徵税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徵或少徵的對象是否同一納税人,不徵或少徵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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