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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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是: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税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賄、受賄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案件中,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受賄才故意少徵税款的,應同時按照受賄罪數罪併罰。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税務機關內部發現工作人員沒有這種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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