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會構成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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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樣才會構成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3、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迷信矇騙其成員或者阻止病人治療,導致重傷結果發生的行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二、涉嫌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申請取保候審時保證人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涉嫌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被取保候審可以撤案嗎?
不可以,取保候審和撤案無關,撤案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涉嫌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取保候審有哪些行為會被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利用迷信活動間接致人重傷或死亡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且受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不過,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動賠償,法院可以結合相關的犯罪情節從輕處罰,對民事賠償有爭議的,受害人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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