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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羈押期限

逮捕的羈押期限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逮捕的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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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標籤: 期限 羈押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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