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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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勞動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強迫勞動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強迫勞動罪,依據犯罪情節量刑。
《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被用人單位強迫勞動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被用人單位強迫勞動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不管是建立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用工方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在勞動關係中,如果用人單位以違法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併到有關部門報案。單位構成強迫勞動罪的,除了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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