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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不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了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不符合這些規定的,則不適合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為防止串供不適宜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情節嚴重,組織中起到策劃作用。

1.這個問題其實很好解釋,在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間,犯罪嫌疑人不能與家屬會見,這不是針對個案,而是所有案件都是這樣。即使辦案機關不擔心串供,也不允許家屬會見。如果刑事拘留期滿,辦案機關沒有報捕或者檢察院沒有批捕,符合取保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犯罪情節如果比較嚴重,並且在組織裏起到策劃作用,不可以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開始結束時間是怎樣的?

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看案件。

1.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從取保候審決定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之日起計算的,在第十二個月在相同日期的前一天結束。如宣佈之日為一月十五日,那麼結束的日期為十二月十四日。

2.當然辦案單位根據規定可以提前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撤消決定宣佈之日就是結束的日期。

四、取保候審的利弊開無罪證明可以嗎?

有機會爭取到減刑,取保候審期間不能開無罪證明。

1.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可以有機會爭取到減刑等。

2.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並不意味着一定會結案,或者是無罪釋放。如果行為觸犯了法律還是會被判刑的,單純的取保候審是不會留下案底的,自然也不會對子女造成影響。

標籤: 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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