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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未蓋章怎麼辦?

交通事故責任書未蓋章怎麼辦?

交通事故責任書未蓋章怎麼辦?

發生交通肇事事故後,交通警察會給當事人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然後當事人依據這個責任認定書來承當責任索賠等,汽車保險公司也是按照這個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來理賠的。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包含哪些內容?如果交通事故責任書未蓋章該怎麼辦?本站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要求

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必須完善簽名、蓋章手續。依照《刑訴法》第120條第l款和《處理程序》第32條、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或重新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由事故責任認定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審判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查終結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往往只加蓋鑑定單位印章而沒有鑑定人簽名,有的鑑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親筆簽名,審判人員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鑑定人員補籤。如果只有簽名沒有加蓋單位印章,審判人員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鑑定人員補蓋。

上述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應包含的內容和相關要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包含上述這些內容,如果交通事故責任書未蓋章或者缺少簽字等等當事人可以找相關單位補蓋補籤。如果相關部門推諉不給補,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部門反映情況投訴,或者申請複核或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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