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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的條件是怎樣的?

共同訴訟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共同訴訟的條件是怎樣的?

共同訴訟的條件是怎樣的?

共同訴訟人這個概念反映的是訴訟的主體合併這一事實。構成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客觀方面,訴訟標的須為共同。要麼是標的同一,要麼標的是同樣。沒有這些客觀上的聯繫,彼此分割的主體又怎麼能成為共同訴訟人呢?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如若分別由不同轄區法院管轄,同樣失去共同訴訟的基礎。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併審理。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在這種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即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即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一個或幾個行政機關,針對一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一個意思表示為目的,實施了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可見,正確的標準是行政行為本身,即必須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情形:

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

2、法人或組織因違法而被處罰,該法人或組織的負責人或直接行為人同時被一個處罰決定書處罰。

3、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人。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者若干個當事人。

二、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人,他們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而在權利義務上發生不可分割的聯繫,這既有事實上的也有法律上的。所以,凡屬共同被告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原告人起訴中有遺漏,人民法院有權在徵得原告人同意的基礎上追加被告,通知應訴,被追加的被告無權拒絕參加。而對共同原告資格來講,法院有義務通知未起訴的其他共同原告人蔘加訴訟;如果這些人仍然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則不能強行追加,應尊重原告人的意志與選擇。另外,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有獨立的訴訟法律地位,一個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他們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並對各自的行為負責,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由法院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這種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即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法律規定,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必須是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何謂同樣具體行政行為,首先,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不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行為,實質上這是幾個案件而非一個案件。其次,共同訴訟人之間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並無當然的不可分割的聯繫,僅僅因為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相同、相類似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被統一起來。

節省與方便,以免矛盾與差異懸殊。如果不能達到此目的,甚至使訴訟更復雜化或拖而不決,則不要並審而要分案審理。普通的共同訴訟,須由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併案審理,然後由法院審查,認為可以合併的才能實行合併,構成共同訴訟。當然也可以由法院主動審查,認為宜於併案的,則依職權進行併案審理。從理論上講,提起訴訟與申請併案,屬於兩個訴訟請求,要在不同訴訟文書中提出,或者在一個訴訟文書中分項明確提出。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則不可以機械、絕對,有的行政訴訟正在進行期間,作為被告或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又以調整的形式再一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人對此行為直接向法院提出併案審理要求,應視為既有起訴請求也有併案申請,因為,併案申請始終在邏輯上與法律上都是以起訴為必然前提與內容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很多普通的老百姓有些沒有學過系統的專業化學知識,所以對於這種方面的程序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我們國家對於訴訟程序是非常的關注的,比如説共同訴訟這方面,必須要具備構成要件。

標籤: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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