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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執行一套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執行一套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執行一套房規定

民事訴訟執行一套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為由,申請執行豁免。據此得出,僅有一套房產不能強制執行的錯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認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應結合房屋的面積、地理位置、價值、被執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法律未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體標準,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混亂。

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我們可通過採取房屋置換的方式予以執行,諸如以大換小、以市區換郊區、以高價房換低價房等方式;對不具備置換條件的,可以採取給被執行人租賃一定面積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結論:可以執行,但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權,抵押房產更易操作,但司法實踐目前標準並不統一。

基本上民事訴訟執行一套房產的規定就是這樣,發生了民事糾紛後,如果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的話,瞭解以上的規定對於案件的解決是有幫助的,法院在處理民事訴訟的時候,基本上都是按照民事訴訟法來解決的,所以對於這個問題大家不用擔心解決不了,希望小編整理的信息能夠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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