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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進行釋明將違法有這些情形

法官不進行釋明將違法有這些情形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法官不進行釋明將違法有這些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16.當事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要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協議是否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

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應當予以釋明;

對利用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製作調解書;

對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機關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釋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

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

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立案、審判機構在辦理民商事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實際,就追加訴訟當事人、申請訴前、訴中和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等內容向當事人作必要的釋明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

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人民法庭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文化水平、訴訟能力、是否委託律師等具體情況履行釋明義務,指導當事人起訴時明確訴訟請求,並圍繞訴訟請求進行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標籤: 釋明 法官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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