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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終結督促程序是合理的嗎?

支付令終結督促程序是合理的嗎?

一、支付令終結督促程序是合理的嗎?

支付令終結督促程序是合理的嗎?

支付令終結督促程序是合理的。督促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或某種特殊原因而結束督促程序的進行。督促程序,是指對於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債務人儘快清償債務的一種簡便迅速的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1、非訟性

督促程序與解決民事爭議案件的一般審判程序不同,它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債權債務糾紛為前提,當事人不直接進行對抗。債權人是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其權利請求僅限於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督促程序並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具有非訟的特點。

2、特定性

督促程序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並附有一定條件限制,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3、可選擇性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這類案件必須適用督促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或督促程序來解決,只是選擇訴訟程序時間更長,不利於問題的快捷簡便解決。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訴訟程序的,就不能再選擇督促程序。選擇訴訟程序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可見,督促程序不是解決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或唯一程序,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4、簡潔性

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僅對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和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書面審查,不傳喚債務人,也無須開庭審理。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令;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駁回債權人的申請,並且不能提出上訴。審判組織採用獨任制的形式。因此,與訴訟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

在法院對某一個案件給出判決結果之後,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嚴格按照法院的判決結果執行的,如果需要法院協助加快執行的進程的,可以申請支付令督促程序。但是反過來,如果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終結督促程序的,也需要向法院進行申請,核准之後終止行動。

標籤: 督促 支付 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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