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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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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損害】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誰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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