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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 環境污染責任風險有哪些

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 環境污染責任風險有哪些

環境污染責任風險有哪些?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

環境污染已經成為破壞我國生態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們的身邊環境污染的現象隨處可見。垃圾的亂扔焚燒以及一些工廠排出的廢水未經過處理,就排除出到了外界,這些都會導致環境污染。我們國家的《民法典》,規定了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實行的規則原則是無過錯歸責原則,這就是説,因此企業也面臨着環境污染的責任風險。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環境污染責任風險有哪些是怎樣的吧。

一、環境污染責任風險

環境污染風險有侵權責任風險,《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説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污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污染者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論排污企業有無過錯,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

環境污染侵權中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較少,唯一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因此即使是發生了地震、海嘯等極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也不能免除責任。

《民法典》規定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當環境污染存在爭議時,排污者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免責事由或者排除因果關係,就應承擔賠償等侵權責任。而事實上,要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這將使企業在訴訟中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會大大增加污染企業的風險,並降低原告提起環境污染侵權訴訟的成本。

二、 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

與一般民事侵權一樣,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由於環境污染導致的後果嚴重,治理成本極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環境侵權一旦發生,僅僅賠償損失、治理污染、恢復原狀、接受處罰並不能消除企業未來的環境污染,因此隨着國家對環境利益的強調,停止侵害開始被越來越多地使用,這意味着如果不認真對待環境污染問題,企業可能直接面臨關停並轉的命運,可以預見這一趨勢將進一步強化。

另外,《民法典》還強化了企業環境風險的連帶責任。該法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受害者將有權利選擇誰將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企業也可能成為連帶責任承擔者。企業的環境訴訟風險大大增加。何況環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業的共同侵權,本來就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儘管從理論上説,污染企業賠償後可以向其他污染企業或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但是要回代償款項的難度很大,特別是當賠償數額巨大時,很多企業甚至會破產了之。這意味着企業很可能不僅要為自己的環境侵權行為負責,實際上同時還要為其他企業的環境侵權行為負責。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企業是承擔了環境污染責任風險的,因為企業在製造的過程中,萬一外部環境發生了環境污染,這時候就需要企業進行舉證,證明自己與環境污染是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如果證明了自己與環境污染沒有不存在因果關係,就不會承擔賠償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與環境污染不存在因果關係,必須承擔賠償的侵權責任,這就會使企業的風險這大大增加。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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