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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可要求經濟補償嗎?

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可要求經濟補償嗎?

一、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可要求經濟補償嗎?

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可要求經濟補償嗎?

合同期滿解除合同可要求經濟補償,首先,我國《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以下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具體情形有以下幾種:

第一: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解除;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四:因客觀原因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雙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以上五種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雙方合同期滿,屬於合同正常履行完畢,雙方勞動法律關係正常終結,權利、義務終止,單位即無法定義務也無法依據給予勞動者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正常期滿,不存在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

二、解除勞動合同要付經濟補償嗎

(一)雙倍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補償計算的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三、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是什麼?

1、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後才能成就。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選擇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而言都是有選擇的權利的,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因為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所以是需要考慮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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