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違約 >

户主延遲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户主延遲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一、户主延遲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户主延遲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户主延遲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可以按照合同當中所決定的違約金來計算,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交房賠償違約金的標準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向購房者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

1、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過高或過低都可以申請調整,開發商若發現當初設置賠償標準過高,可與購房者協商調低,參照同樣地段、户型面積、樓層房屋的租賃價格調整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2、購房者如發現當初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標準過低,也可向開發商提出協商提高,參照標準同上。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約定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標準的,開發商延期交房的仍然應當賠償購房者延期交房違約金。

二、開發商延遲交房可退房嗎?

退房可以解釋為消費者將房屋退還給開發商,或者將房屋的權利轉移給開發商,開發商將消費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銀行貸款退還給消費者的過程。之所以出現退房,其前提是消費者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且因為某些事由,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最後出現退房的結果。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我們國家在一些商品房買賣當中的合同方面的約定是比較多的,主要還是因為現在我們國家的房屋的價格比較貴,為了規制這樣的一種房屋的情況,那麼也是做出了非常細緻的調整,比如説違約金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shiwu/hetongweiyue/z3rkx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