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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有效嗎?

同一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有效嗎?

一、同一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有效嗎?

同一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有效嗎?

有效的,出賣人就同一買賣標的簽訂多份合同的,買受人均主張標的物的,標的物受領的順序是已經辦理轉移登記的、先給付的、先簽訂合同的。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多重買賣案件的審理思路是什麼?

一物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相應的審判思路應當如下:

首先,關於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為:除非買賣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否則應當認定數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絕不能以沒有進行備案登記或物權登記等其他理由作為認定某一個或數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其次,關於合同的履行。在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情況下,具體的履行順序應當區分標的物的性質分別確定:如果標的物是動產,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已有明確規定,當然應據此確定。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由於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則應根據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如果有一買受人已經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佔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其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如果各買受人均未合法佔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買賣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在先的買受人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

最後,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在多重買賣中,最終實際上只能有一份買賣合同可以獲得履行。其他無法獲得標的物的買受人,可通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

對於同一個動產而簽訂的多重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處理多重買賣案件時,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合同的效力,除非具備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否則該合同都是有效的。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有效情況下,應該按照標定物的性質確認履行順序。最後是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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