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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司法認定?

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司法認定?

一、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司法認定?

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司法認定?

多重買賣合同效力是不受到司法認定的。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一物多重買賣的情況下,則數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的變動與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合同是區分開來的,物權有無變動原則上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拓展

1.買賣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並依法生效。對於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這種行為當屬於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一個標的物的售賣是隻能與一方構成買賣關係,多重買賣關係的屬於不合法行為,簽署的買賣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並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出賣方的違法依據。作為簽訂合同的另一方其基本的財產保障也是受到威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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