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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合同為何都有效?

多重買賣合同為何都有效?

一、多重買賣合同為何都有效?

多重買賣合同為何都有效?

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因此,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所謂的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係,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內容上相互重疊。買賣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並依法生效。對於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二、多重買賣案件的審理思路是什麼?

一物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相應的審判思路應當如下:

首先,關於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為:除非買賣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否則應當認定數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絕不能以沒有進行備案登記或物權登記等其他理由作為認定某一個或數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其次,關於合同的履行。在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情況下,具體的履行順序應當區分標的物的性質分別確定:如果標的物是動產,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已有明確規定,當然應據此確定。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由於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則應根據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如果有一買受人已經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佔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其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如果各買受人均未合法佔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支持買賣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在先的買受人要求辦理物權登記手續的訴請。

最後,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在多重買賣中,最終實際上只能有一份買賣合同可以獲得履行。其他無法獲得標的物的買受人,可通過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

多重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諾成合同,因此多重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處理多重買賣案件時,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合同的效力,除非具備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否則該合同都是有效的。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有效情況下,應該按照標定物的性質確認履行順序。最後是違約責任的承擔。

標籤: 買賣合同 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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