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司法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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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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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