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受傷由誰負責
- 工傷賠償標準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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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是説如果分包單位有相應的資質,賠償責任應當由分包單位承擔,如果分包單位沒有相應的資質,那麼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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