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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傷賠償程序

勞動工傷賠償程序

勞動工傷賠償程序

發生工傷事故要先經過有關部門的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要像受傷者支付一定金額的工傷賠償金。大家知道勞動工傷賠償程序是怎樣的嗎?請閲讀下文了解!

勞動工傷賠償程序 

一.工傷認定

1.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該機構申請工傷認定。

2.提交材料包括:

⑴.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⑵.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以及複印件,或者其他能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療診斷證明書;

⑷.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⑸.工傷事故報告。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接到工傷認定申請或補正材料後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製作《工傷認定決定》,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如果沒有予以認定,可以向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能力鑑定

1.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鑑定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⑴.《工傷認定決定》;

⑵.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及其近期照片;

⑶. 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療診斷證明書;

⑷.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2.直系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需要提供與工傷職工關係的證明。

3.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鑑定結論做出之後,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工傷賠償

1.包括兩部分,一是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二是傷殘鑑定賠償。

2.確定傷殘等級後,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員工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反之員工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工傷職工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3.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在法院判決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工傷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並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工傷 賠償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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