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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還需仲裁嗎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還需仲裁嗎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還需仲裁嗎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還需仲裁嗎?

和單位因為工傷待遇糾紛,必須先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對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可以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必須要先經過仲裁?答案是肯定的,法院起訴前必須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結果才可以起訴。《勞動法》第79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本人認為是老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老工傷且從未因此享受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有關當事人可以自《關於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施行之日即2005年4月1日起一年內,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受理並進行調查核實,最終按事故傷害發生時國家和本市有關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綜上,勞動者如果遇上待遇糾紛在協調不成的情況下一定要記得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可以起訴。仲裁是法律維權的必要過程。勞動者要注意工傷受傷要收好相應的工傷證明,協調不成的情況下起訴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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