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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抵押條款

借款合同抵押條款

借款合同抵押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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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借款合同中抵押條款該怎麼寫

借款合同中抵押條款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條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後個營業日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條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後,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甲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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