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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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遺囑公證細則》
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二、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嗎?
公證遺囑可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三、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四、遺囑公證符合哪些條件的才會出具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遺囑公證並不是立遺囑時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如果遺囑被判定成為無效遺囑,肯定不是因為沒有公證書,可能遺囑是受到了他人的脅迫或者遺囑當中的這些財產都是非法收入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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