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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時探視權如何約定

《民法典》中離婚時探視權如何約定

《民法典》中離婚時探視權如何約定
律師解析:離婚時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避免紛爭,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應儘可能採用明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以保證探望權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產生誤解。
如:
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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