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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法律援助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法律援助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法律援助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的具體內容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況、法律依據、律師提出批捕意見情況和其它需要説明的事項等。刑事辯護貫穿於總個訴訟程序,包括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批捕及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特別對於無罪或罪輕的案件,更應當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遺憾。

二、範文

吳某瑞涉嫌非法佔用農地一案依法不應批捕的法律意見

某某市檢察院:

貴州貴達(貴安新區)律師事務所受吳某瑞委託,指派我作為其涉嫌非法佔用農地一案的辯護人,吳某瑞於2014年9月24日被某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該案已提請貴院審查批捕,經會見、現場走訪、查閲資料,本律師認為對吳某瑞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具體意見如下以供參考並採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不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

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吳某瑞不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批捕條件。

1、本案是某某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天東紅棚户區改造天藍海深和家苑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罪的,屬於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僅僅對主管或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而吳某瑞僅僅是某某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前總經理,經董事會會議決定吳某瑞已於2013年12月11日被免去總經理職務,不再擔任公司管理職務,已無任何職權,僅僅是掛名法定代表人,而本案主要犯罪事實與後果發生在2014年2月、6月以及7月,吳某瑞的影響顯著輕微。因此由吳某瑞來承擔單位犯罪責任,顯然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2、吳某瑞被刑拘之前正在美國陪同家人,簽證時間為一年,而吳某瑞去到美國僅僅才二十來天時間,在同事通過微信告知某某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正在接受調查後,便主動結束行程,提前回國,迅速趕回某某,顯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社會危險性。

3、在公安部門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吳某瑞在同事陪同下,主動投案,並交待全部案件事實,錄完筆錄後又隨傳隨到,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依法應為自首,吳某瑞的社會危險性顯然是不存在的。

4、吳某瑞患有嚴重的疾病,某某市看守所經體檢明確表示不宜收監:吳某瑞患有嚴重的糖尿病、高血壓等嚴重疾病,刑拘之前,已經存在併發症,病情危重(見病歷資料、診斷證明、看守所體檢資料),因吳某瑞用藥中有“艾塞那肽注射液”,為美國進口用藥,其它普通醫院根本沒有這種藥品,貴州省也僅僅只有省醫有該藥品,對吳某瑞刑事拘留或批捕,將極可能危害到吳某瑞的生命安全,遲延治療後果不堪設想,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敬請貴院查明核實。

5、吳某瑞病退之前是有責任的企業家,無違法亂紀行為,無不良惡習,品行端正,不存在實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因單位事務涉嫌犯罪。而某某天藍海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天東紅的天藍海深和家苑的項目建設,是某某市及某某區兩級政府着力推進的重點棚户區改造項目,區市領導均到現場辦公,明確指示加緊推進,並得到了市區規劃、國土、林業、生態委等部門的原則同意,吳某瑞等人的犯罪主觀惡性顯著輕微,不存在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行為和可能,其社會危險性是不存在的。;

6、更無證據證明吳某瑞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7、吳某瑞自動投案,自美國千里迢迢趕回某某,如實交待全部相關事實,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瑞着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

(二)吳某瑞的行為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根本不構成犯罪。

本律師提交的《吳某瑞依法不構成非法侵佔農地一案的

刑事辯護意見》已單獨闡明,此處不重複,請查閲。

綜上所述,吳某瑞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應當批捕的條件,依法應當不予批捕或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貴州貴達(貴安新區)律師事務所

陸承輝 律師

2014年9月28日

批捕階段,檢察機關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作出是否批准批捕申請的決定,律師在此時應當就本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提出意見,可以對檢察機關提出相關的意見建議,可以提出自己對法律條款的理解等情況,以對當事人進行合法的辯護行為,檢察機關應當予以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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