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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如何救濟? 什麼是買賣合同?出賣人無權處分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

買受人如何救濟? 什麼是買賣合同?出賣人無權處分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

1.什麼是買賣合同?

什麼是買賣合同?出賣人無權處分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如何救濟?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轉移標的物,買受人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款,並且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  (2)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出賣人和買受人互負給付義務,雙方存在對價關係。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於買方的義務,買方也同時負有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賣方取得價款是以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為代價的,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以給付價款為代價的。

  (3)買賣合同一般是諾成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就買賣達成合意,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標的物或價款的現實交付為要件。但是,買賣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或者價款交付時,買賣合同始為成立,此時的買賣合同則為實踐合同。

  (4)買賣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民法典》第李學英15131821261:

596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5)根據《民法典》第644條、第645條的規定,法律對某些買賣合同,如招標投標、拍賣、股票交易等,規定了特殊的規則,在訂立這類合同時,要首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6)根據《民法典》第646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商事交易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2.出賣人無權處分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如何救濟?

  無權處分,就是對歸屬於他人的財產沒有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在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不能進行自由處分。

  《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了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否則,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一般以無效論。但是,無權處分合同的無效不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所有權。權利人此時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買賣合同並不因出賣人欠缺處分權而無效,出賣人因無權處分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刪除了《合同法》第51條、第132條第1款規定。《民法典》第597條僅規定了出賣人無權處分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情況下,買受人的救濟方式: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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