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賠付應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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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麼做呢
因為個人合夥和聯營,本身就是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已經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調整就行了,無需民法總則再行規定。
那麼,為什麼當時的《民法通則》當中,專門獨立一節,分別規定呢?
那是因為民法通則出台在1986年,那個時候沒有《合同法》,而個人合夥、聯營的經濟形式又比較普遍,所以民法通則出台時,對此專門做了規定。
如今,我國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比較完善,有了合同法調整,當然民法總則中,就無需單獨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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