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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政策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政策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政策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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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土地處置及出讓金繳納

1.列入整村拆除計劃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已批准,並已完成村民轉居民、撤村建居、集體經濟改造的,市國土局按程序將改造用地範圍內的集體土地確定為國有土地,確權給改制後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對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進行儲備徵收。

2.改造用地全部以公開出(轉)讓方式供地。村集體或開發單位按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備案價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市財政返還85%用於支付村民徵收拆遷安置成本。

(二)開闢審批綠色通道

市發改、規劃、國土、住建、房管、財政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城中村改造項目手續辦理開闢審批綠色通道,實行扁平化作業,優化審批流程,並聯審批,即報即辦,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市規劃部門出具選址意見後,規劃設計單位同步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規劃)與建築單位設計方案設計工作。與此同時,市發改、國土、環保、地震等有關部門應並聯開展審查審批工作。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規劃)與建築單位設計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規劃產門履行規劃建設許可程序,住建部門履行施工許可程序。

(三)規費減免

1.用於安置村民的住宅項目,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消防設施配套費、園林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中小學建設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2.用於發展經濟的項目,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外,其餘6項費用免收。

(四)村民回遷安置房建設

1.村民安置房不開工建設,發展經濟用房不得開工建設;村民安置房不竣工分配,發展經濟用房不得對外銷售。

2.對於取得開工建設計劃的村民安置房項目,市供電、供水等單位應及時提供施工用電、用水,確保工程按時開工。

3.村民安置房户型按照村民回遷要求設計。

(五)配套設施建設

啟動整村拆除的城中村所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屬於市政府建設的,優先列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與整村拆除同步進行。

(六)生活保障

城中村改造完成後,原村民依法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按規定納入城鎮居民養老等保障體系。達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享受政策

城中村改造項目全部納入棚户區改造範圍,享受國家、省、市棚户區改造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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