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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1、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不影響單位的解約行為,如果員工具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等情形的,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在通知書到達員工,不需要其簽字,到期後即可解約;如果員工具有重大過錯的,單位還可以立即與其解約,無需通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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