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聘用合同 法律 關注:1.68W次 行政事業單位更名,由A行政單位劃歸B行政單位管理,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標籤: 聘用 合同 單位 合同事務 行政 合同糾紛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vp09p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