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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和行政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複議和行政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複議和行政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複議和行政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税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税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2、管轄機關不同。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税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3、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税務複議機關審查税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4、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税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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