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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有時效規定嗎

刑事申訴有時效規定嗎

刑事申訴有時效規定嗎
怎樣走刑事申訴程序,申訴有時效嗎
我以前工作的公司,有個別保安因表現不好被公司開除,由於心理不平衡向勞動監察總隊投訴,訴公司未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監察總隊調解後保安不服,但在自勞務糾紛發生後的80天才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時效不予受理。遂又向法院上訴,一審同樣以超過時效駁回起訴;其不服申請二審,二審法院卻認為向監察總隊投訴是正當理由,不存在超過時效,予以判定。請問:勞動糾紛的60天申訴時效是以何時開始計算?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後可以延長申訴時效或重新開始計算時間嗎?答覆:你好,《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是指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已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與此同時,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勞動監察是勞動法授予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法授予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能。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當時如果排除了以上情況在申請時效過後才提出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以上為本欄目編輯人員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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