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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法院是否採信

仲裁與法院是否採信

仲裁與法院是否採信
電話錄音能否讓仲裁與法院是否採信
隨着時代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電話錄音也成為仲裁機構和法院在審理案件事實時重要依據之一。然而,並非所有的電話錄音都能採信,仲裁與法院是否採信有很多依據。只有滿足一些要求才有可能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作為定案的依據。具體是哪些要求呢? 一、錄音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 只有債務人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者是他本人,這時可以申請進行司法鑑定,鑑定費一般由申請鑑定的一方先預交。如果最後得出“確為對方本人”的鑑定結論,則鑑定費由對方承擔;如果最後得出“無法確認是對方本人”的鑑定結論,則鑑定費由申請鑑定一方承擔。同時,被撥打的電話最好是對方在電信運營商處登記的辦公電話或者本人電話號碼。 二、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內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錄音證據最好讓對方清楚準確地説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借款糾紛,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説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如果對方僅表示自己無力償還借款或者根本不願給付,但承認借款事實,則不影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成立,根據該錄音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亦然;如果對方否認欠款事實或者顧左右而言他,則該錄音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存在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評價證據的一項最基本要求就是真實性,因此錄音證據不能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如果錄音者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錄音證據是無效的,不會被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採信。 四、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權利而無效。 五、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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