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法律 關注:1.49W次 養老保險待遇在現有的證據下,我能否要求民事庭確認單位的證據一回收函無效,對勞動爭議案判決。 2007年8月法院立案,10月審理,若社保處的複查決定仍不製作,就己超過6個月的審理期限,在現有的證據下法院會判回收函有效還是無效? 標籤: 勞動保障 養老保險 發放 待遇 勞動糾紛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l1kk5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