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保險第十四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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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由受到傷害或者發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職責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意外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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