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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據都是複印件

勞動仲裁證據都是複印件

勞動仲裁證據都是複印件
複印件可以作為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也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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