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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惡意串通的認定:惡意串通行為又稱做惡意通謀行為,是指在買賣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特徵為:
1、各當事人均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惡意;
2、當事人彼此勾結,通謀實施該行為;
3、行為結果在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某個第三人利益。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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