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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惡意串通的合同有效嗎

如果是惡意串通的合同有效嗎

一、如果是惡意串通的合同有效嗎

如果是惡意串通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

有以下五種情況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約定,其合同中約定的每一條款,都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在對方當事人不明其具體情況下和受一方當事人脅迫,在無奈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權益肯定會因此而受到損害,這種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達到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達成某種協議或默契而訂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合同,是無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內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掩蓋其非法佔有的目的的合同,是。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訂立這種合同的當事人,其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公眾利益,以損害公眾利益為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

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

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

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內容以及簽訂的形式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是屬於無效的合同,比如惡意串通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屬於無效的合同,對於無效的合同需要使其使其恢復原狀。比如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以後確認合同無效,那麼需要折價返還。

標籤: 合同 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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